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
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公告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投资者在转让创新企业CDR(存托凭证)时取得的差价所得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持有创新企业CDR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将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政策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执行 。创新企业需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在境外已缴纳的股息红利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予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将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将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免征收增值税。
其他相关事项
公告中所指的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 ,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